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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06/04

 

記者陳懷瑜/台北報導

 

南區國稅局3日表示,企業養地所產生的利息支出,除非土地本身有利用再出租,否則所有因為養地衍生的利息支出,都要當作未來出售的土地所得減項,不可作為一般利息費用抵減所得,錯列者會遭剔除,要補稅。

 國稅局指出,許多企業投資養地,等待未來地價上揚後再出售,但許多企業卻忽略該項土地投資所產生的利息費用,不可當作一般利息支出,抵減所得,認列的總額還得視該項投資是否有產生收入,若沒有產生任何收入的情況下,所有利息都要當土地的遞延費用,在土地出售時,作為土地收入的減項,若有收入,認列的利息支出,不可超過收入總額。

 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,企業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,要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,需列入土地成本項下,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,則可列報為當期費用;但所購買的土地如非屬固定資產,而是投資用途,其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,於土地出售時,再轉作其收入減項。

 至於非屬固定資產用於投資用途的土地如有出租者,其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,則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,列為當期費用。

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800餘萬元,經國稅局查得土地借款利息300餘萬元,公司說明,其為投資購買1筆土地,向銀行借款7,000餘萬元,當年度支付借款利息300餘萬元,並將該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,租金收入100餘萬元。

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當年度購地的借款利息原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,不過,因甲公司97年度取得該土地租金收入100餘萬元,可在租金收入範圍內認列當期利息費用100餘萬元,餘200餘萬元則轉列為遞延費用,等土地出售時再作為收入減項,因此需補繳稅款60餘萬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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