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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消費爭議 3大類不處理

明年元月即將上路的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,有3大種金融常見 爭議不受理。據了解,金管會初步訂定債務協商、投資表現、商品定 價3大項,不適宜進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,本周將交給金融業者討論 後回覆意見。

另外,原訂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服務費,若是調處案每件收費2,000 元,評議成立則收費1萬元,在金融業者極力爭取下,金管會近來考 慮評議分成3級距,一是評議結果,業者完全不用賠付消費者,則免 收評議服務費;二是業者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內,收5,000元;第三 級距是賠付10萬元以上,收費1萬元。

台灣金融史上首個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即將開始運作,金管會 預計12月底前要完成相關子法修訂,包括收費、爭議處理程序、不適 格金融爭議定義等,已在緊鑼密鼓討論。

其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明定9種情況將不受理爭議處理申請,包 括申請不合程式;非屬金融消費爭議;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;向金 融業提出申訴,處理申訴尚未逾30日;申請已逾法定期限;當事人不 適格;曾依此法申請評議不成立;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, 或已成立調處、評議、和解、調解或仲裁;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情形。

金管會針對第9款的「主管機關規定情形」要訂定子法,金融業者 爭取訂定更多「不受理」的類型,但金管會則強調必須保障消費者, 最後折衷訂出目前銀行公會、保發中心等即不列入爭議的3大常見爭 議態樣。

首先是已申請債務協商的案件,如何還款、收利息等,銀行及債務 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,不能算是金融爭議;第二項是投資表現,對於 基金報酬率、投資帳戶收入等,若消費者不滿意,也不能當成金融消 費爭議。

最後是商品定價,如借款利率、手續費、違約金、保單費率、商品 加減費等,很多消費者會爭議借款利率為何不能降低,這類也不能向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。

時報資訊
( 2011/08/29 09:00 時報資訊 )

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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