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買設備貸款利息 未交貨前列成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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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市某公司會 計吳 小姐問: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利息支出20萬元,有銀行出具的支付證明,為何全數被剔除補稅?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:該公司97年度列報利息支出20萬元,係於97年11月向銀行借款3,000萬元全數用以購置機器設備,該設備截至97年底尚未完成交貨,故該筆因購置設備於97年度產生利息費用20萬元,應轉列為該項機器設備的成本。該分局說明,依查核準則規定,營利事業若以借款方式購置機器設備,從付款到取得資產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,應列入該項資產的成本。所稱「取得」,係指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;其屬拍賣取得者,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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