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清條例修正 助85萬卡奴重生

  2011/11/04  

政院通過草案 已盡力清償、連續三個月入不敷出者 可裁定同意重建更生

【聯合報/記者陳洛薇/台北報導】

 

圖/聯合報提供

 

為協助國內八十五萬卡奴重生,行政院昨天修正通過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草案,重新定義法院裁定更生的條件,只要債務人把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錢還債,就算「盡力清償」,適用減債的更生方案。

該條例原本規定,更生條件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,「法院應力謀雙方之妥協及更生條件之公允」,但「條件公允」過於籠統,因此修正草案將「條件公允」明確定義為「已盡力清償」,法院即可認可此更生方案。官員舉例,某張姓卡奴負債一百萬,每月收入三萬元,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兩萬元後,剩餘一萬元全用來還債,在六年內還債七十二萬元,就算是已盡力清償債務;法院若認定他「已盡力清償」,剩下的廿八萬元債務就不必還了,讓卡奴「重生」。

這次修法也為卡奴與銀行開啟另一條協商管道,過去卡奴只能和銀行協商,未來可透過當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另外,這次修法也考量債務人若「連續三個月入不敷出」,法院就可裁定同意重建更生。此一條文有助提升更生案比例。

多數債務人即使聲請財產清算,仍被法官認定過於「浪費」而不予免責,必須償還未還完的債務。這次增訂三大「不可免責條款」:第一,定義「浪費」行為在消費奢侈商品及服務;第二,明訂消費行為是聲請破產清算前的兩年內;第三,明訂「浪費」的消費限額,即消費負債總額超過兩年期間可用餘額(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)的一半,即不予免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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