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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兼二房東 金管會盯上 要求銀行公會清查轉租狀況,不排除規定租用不動產面積至少50%須自用

銀行未來除自有行舍至少有50%要自用,租用的不動產可能也被規 定租用面積至少50%須自用。商辦租金居高不下,不少銀行把租用的 行舍「分租」其他企業,已引起金管會注意,並請銀行公會清查銀行 租用不動產後轉租的情況。

相關人士透露,主要是國內商辦售價和租金都高,但依銀行法限制 ,如果是銀行名下自有房舍,銀行本身使用面積必須高於50%,部分 銀行評估後認為有些分行據點面積沒有那麼大,索性售後租回,先實 現出售獲利,又可轉租。

但這種先售後租回,再轉租出部分樓層的方式,被主管機關懷疑是 為了規避銀行法「自有不動產出租面積不得大於50%」的規定,官員 指出,銀行如果不需要那麼大的面積,先租用超過營業所需合理面積 的辦公室再轉租,似乎不合理。

也有銀行業者反應,是買方要求訂定售後租回契約,確定長期租金 收益,才肯用銀行認為合理的市價買入相關房舍,但銀行租回後使用 需求沒那麼高,因而被迫轉租當二房東。但公會認為,銀行評估需求 後,也不應先和買方訂下這類合約。

據悉,金管會和銀行公會認為,銀行相關操作其實不違法,但可能 是蓄意規避相關法令,才對自有房舍售後租回,主要目的則是為了賺 租金;也可能是銀行為拉高售價,和買方簽約內容就不合理,銀行公 會近日因而調查銀行操作情況。

銀行公會透露,完成相關調查後,將進一步研議是否對銀行「須於 原定租約期限內辦理轉租」,及「租用不動產轉租面積必須符合主要 部分為自用」等規定,再制定更嚴格的自律規範,也不排除提報金管 會制定新令,以增強約束力。

對此,銀行局官員指出,銀行公會的調查僅是先了解各銀行不動產 使用狀況,未來將以相關統計資料建立資料庫,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各 銀行不動產使用狀況。

行庫主管則解釋,銀行法僅規定自有不動產不得出租逾50%,但對 租用不動產沒有相關限制,且金融業要維持流動性,對租用分行閒置 未使用的樓板面積發揮最大效用並沒有錯,除非銀行轉租比率過高, 否則主管機關不必過度管制。

時報資訊
( 2011/11/07 09:00 時報資訊 )

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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