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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貸款 連帶保證人 可望免提

立院提案修法,消費性貸款、房貸保證人制度將有重大變革。立院 昨(6)日通過銀行法第十二條修正案,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 費性貸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,若足額擔保融資,不得 要求提供保證人。

金管會主委陳裕璋進一步指出,將與銀行公會討論,有無可能研擬 舊約比照新制。據悉,金管會將透過銀行公會「道德勸說」業者改善 。

而過去未成年子女被父母指定為貸款連帶保證人,長大之後背負巨 債的個案,財委會也要求金管會6個月內清查所有銀行相關案例,研 訂改善方案。

融資戶若希望能取得更好融資條件,可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,強 化信用條件,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,實務上往往是夫妻中由太太 登記為房屋持有人,但沒有薪資收入,由先生出面擔任保證人。

現行銀行法十二條之一規定,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,已取得足額擔保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
本次修法則是拿掉「足額擔保」的條件,未來銀行新承作案件一律不 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
陳裕璋指出,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沒有先訴抗辦權,「我個人認為 並不合理。」因此支持此次修法。

保證人的有限期間,立院新增十二條之二,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 放款徵取的保證人,其保證契自成立日起,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。但 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金管會官員指出,過去實務上,銀行在保證契約中,約定主債務人 延期清償,不需經過保證人同意,使得保證人的責任期跟著主債務人 「延期清償」,變得沒完沒了,永無終期。因此,此次新增條文來保 障弱勢保證人的合法權益。

時報資訊
( 2011/10/07 09:00 時報資訊 )

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、彭禎伶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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