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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貸借款人若想強化信用,提供一般保證人,現在必須自己手寫或 用電腦填寫「自製」申請書,證明自己是主動提供一般保證人,確定 不是在銀行要求或誘導下,以免再招致外界批評。

立法院財委會一再關心銀行房貸業務增提連帶保證人及一般保證人 的問題,在修改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後,房貸業務已不得有共同 保證人,且在足額擔保下,銀行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房貸借款人提 供一般保證人;但若是借款人因信用不足等原因,自願提供一般保證 人則不在此限。

銀行局昨(11)日公告銀行公會執行12條之1作業準則,其中若房 貸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的情況,如薪資收入條件不足、借款人年齡 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、有信用不良紀錄、借款人所提供 的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,即可由房貸借款人自動申請,要提供保證人 來強化信用。

同時,為免外界「誤會」是銀行誘導或勸說客戶提供保證人,銀行 不能提供制式化的申請書或同意書,且借款人填的文件中不能有「同 意書」或「同意提供保證人」等字眼。

如果借款人自願要提供保證人,就必須自己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 ,自製申請書,強調自己是主動提供保證人,且「每份申請書不能一 樣」,如銀行提供事先打好的申請書,即可能被外界誤會是銀行要求 提供保證人。

銀行局官員表示,銀行頂多提可供樣本內容,協助借款人自己寫提 供保證人的申請書。同時,銀行必須以宣告書宣讀的方式,讓保證人 明白自己的保證範圍及法律責任風險,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銀行 會先就主債務人,即房貸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,若仍無法清償,才 由保證人代負還款責任。

時報資訊
( 2012/04/12 09:00 時報資訊 )

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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