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法修正後有關借款保證人新規定上路,借款人有薪資收入條件不佳等還款能力不足等情況時,可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,以強化自身信用條件。

新修正的銀行法規定,不但取消連帶保證人制度,已取得足額擔保時,銀行也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「一般保證人」,除非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情形,為強化銀行信用條件,主動向銀行提出一般保證人,才能不受此限制。

至於何謂「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的情形」,銀行公會在日前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的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」中,已明文規定,以利業者執行。

根據這項作業準則,所謂「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的情形」,包括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、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、有信用不良紀錄者,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,例如先生是借款人,房子名義是太太的等。

此外,這次銀行法修正也增訂,有關保證契約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5年,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  2012/03/06    

【經濟日報/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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